世界今頭條!被“網暴”吞噬的一代人
【資料圖】
1994年夏天,南非東北部城市約翰內斯堡,凱文·卡特(Kevin Carter)把自己關在汽車里,用尾氣結束了自己的生命。
卡特是一位南非的攝影師。自殺的前一年,他拍攝了一張作品《饑餓的蘇丹》,次年,獲得了普利策新聞特寫攝影獎。這張照片畫面中,一個蘇丹女童,即將餓斃跪倒在地,而禿鷹正在女孩后方不遠處,虎視眈眈,等待獵食女孩。
作品得獎之后,在美國遭受巨大爭議,引發了輿論風暴,批評的聲音說,他這是站在小女孩尸體上領獎。
這是上個世紀,一場大規模的媒介暴力引發的人倫悲劇。而現在,我們也都或多或少有意識到,當前網絡社交媒體輿論場,也處在了一種日漸割裂局面之中。
每當有新的熱點事件出現,就會形成兩股極端的觀點。而這兩方鮮明的立場,都會脫離了討論事件和問題本身,并且,各自陣營都有非常濃烈、焦灼的情緒,不斷發酵、蔓延。
隨著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,日益成為社會的信息生產、傳播之地,語言暴力也從線下轉移到了線上,形成了大家深惡痛絕的網絡暴力。
網暴已經不再局限于社會的負面事件。它已經擴展到,熱點事件、重大活動、明星網紅、焦點人物等。
究竟網暴因何而來?有哪些特征?我們該如何界定“自由言論之批判”與“網絡語言之暴力”?又應該遵循怎樣的法律準則與道德標準?
面對這樣的有深刻社會背景、復雜處置難度的重大議題,作為平臺方的互聯網科技公司,在處理網暴時,面臨哪些困境,該承擔什么責任?
01
治理網暴,就像是面對火山口
“預防和治理網暴,就像靠近一個即將或正在噴發的火山口,一不小心就會被熔漿吞噬變成火山灰。”一位頭部社交平臺安全產品經理對鈦媒體APP表示。
治理網暴時,就像火山爆發,要主動靠近它的火山口,一邊救助傷者,一邊告訴火山,你要冷靜,要理性。稍有不慎,自己也會被網暴成“火山灰”。
當前,網暴幾乎與每一期社會熱點事件緊密關聯。而災難和悲劇事件中,容易出現備受大家同情的受難者。而這些同情與憐憫,會轉化對某一方職責缺失的不滿與追問,甚至演變為網暴。
比如,在此前的“唐山事件”中,某平臺向鈦媒體APP透露了一組數據,事件之中,嫌犯一共有9名,但是,在各個平臺流傳的疑似施暴者的短視頻ID,則超過了200個,平臺上爆發的評論,在12個小時內,接近300萬條。
這里必然有被誤傷的用戶。甚至,當時有人調侃說,在當地30到40歲之間,身體壯碩,上身赤裸男子的短視頻賬號,都會被當作嫌疑人被翻了出來。
有時候,一些網暴來得莫名其妙。
某平臺負責內容治理的運營告訴鈦媒體APP,一些網暴發起和參與網暴用戶的心態是:
“5塊錢可以買到200條評論,罵罵人出出氣”;
“幾KB的罵人流量才多少錢”;
“每天晚上睡覺前,拿出手機,幾分鐘,對推送的女生照片,挨個罵一 遍,然后關機睡覺”……
這背后揭示的是,在開放的網絡生態里,發動網暴的成本如此之低,無論是時間還是經濟成本上。這導致了網暴很容易被引發,一旦發生,它在施暴者中的擴散,以及,對受害者的聚焦速度,非常驚人。
網暴從引發到發酵,過程迅速且猛烈。這其中,很大一部分原因是,情緒在被“煽動”后,迅速得到其他用戶的共情,進而蔓延。
這時,在事件中,呼吁理性、客觀思考的人,往往容易引發“二次網暴”。大量的負面宣泄內容的覆蓋下,準確、理性的信息容易被忽視,因而,網暴的發酵形成了一個負向循環。
而隨著互聯網產品的多樣性和連接性,網暴越來越多的出現在多個平臺,互相流轉。在A平臺引發的網暴,可能很快就出現在了B、C、D平臺。很少再有一個網暴事件,會獨立出現在某單一平臺。
網暴開始了多平臺流轉,但在不同屬性的平臺,重點不同,這也是網暴的另一個新跡象——開始從針對當事人的網絡語言暴力,蔓延至其周邊的“人”和“物”。
舉個例子,在唐山事件中,鈦媒體APP觀察到,嫌犯所穿某品牌服裝,就在電商平臺評論區被網暴,甚至,該品牌的一位女主播,在直播間賣貨時,看見洶涌而來的負面評論,當場失聲痛哭。
02
被動“從眾性”:情緒和言論在放大且趨同
從發酵到消退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咨詢專家、中國傳媒大學王四新教授發現,網絡暴力有七個關鍵節點:
網友或粉絲發難潛伏期,“道德審判”和攻擊,“道德審判和推脫”攻擊擴散和爆發,極端事件發生,第三方介入(主流媒體/網絡平臺),各方譴責,當事人或相關方回應。
王四新長期關注互聯網治理領域的政策和法律問題,參與過包括《網絡安全法》、《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》等法律、法規、部門規章,以及大量涉及互聯網治理的規范性文件的立法論證、解讀等方面的工作。
王四新告訴鈦媒體APP,網絡暴力形成期,多位于輿情發酵、形成、上升和二次轉變后。
這是網暴事件中,暴力發生的路線,提示的是一種信息、符號傳播,向價值、道德判斷演進,并演化為暴力的流程。
之所以現在網絡的暴力行為愈演愈烈,王四新認為,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,網暴成因具有主觀操控性:
首先,網絡隱匿性“成就”了網暴單向性。
施暴者可以隱藏現實身份,逃避法律等制裁。網絡弱化了網民對自身身份的認知,降低了發言者、傳播者的責任心。施暴者們掌握話語權,“群起而攻之”對于當事人通常是“單方面碾壓”。
其次,重點帳號為賺取流量不斷引導。
媒體類型多樣化發展,使得個別媒體常使用駭人驚聞的標題,以及,充滿爭議性的內容吸引流量,構成事件拐點。以推高流量,而非事實真相為出發點,為網絡暴力添一把柴。
再次,網民構成復雜容易失去理性思考。
超大規模的網民人數,使網絡環境更加復雜,網民對待相同信息反應也會不同。網民素養參差不齊,被信息洪流席卷并反復橫跳,大概率成為網絡暴力的幫手。
個體容易在多數人的沖擊下,投入所謂的“主流”觀點。失去理性思考之后,極易做出語言暴力行為。
一旦蔓延開來,網暴有著被動“從眾性”。
一方面,個體容易陷入沉默與趨同。當與網暴群體價值背離的意見發出,并受到攻擊后,人們為了避免成為眾矢之的,或放棄表達,或加入群體,網暴的聲音會,在不斷消除異己的過程中,壯大力量,引發輿論。公眾輿論更多條件下,是趨同行為。
而另一方面,群體化容易放大偏激情緒。施暴者聚集為群體后,網民遭受雙重壓力。群體外壓力,使世界只剩一種聲音,群體內壓力,讓個人與集體裹挾著向前,群體為個體壯膽,或群體內的個體迫于內部壓力,產生順從于群體的行為。
03
名人亦難逃:一種流量紅利的反噬
通常我們會認為,在網暴事件當中,對于普通人遭遇網暴,公眾會產生惻隱之心,認為這是無妄之災。
而對于公眾人物,很多人會也以為,這是可能是幕后的“炒作”,又有或者說,本身就是他就“恰”流量這碗飯的,在事件中,是屬于贏麻了的一方,不值得同情。
事實上,無論是素人,還是名人,都無法擺脫“網暴”的鞭笞。
今年易烊千璽因為輿論的壓力,主動放棄了國家話劇院編制一事,就是相對典型的案例。
對于知名藝人入職國家話劇院,當時有一種觀點是,易烊千璽等頭部藝人,能夠成功考取編制,背后一定是有張深不可測的“大網”,他一定是被“資本”選中的“太子”。他背后的資源,昭示的是普通人一輩子都難以企及,且無法突破的階層桎梏。
而這之后,通過一些未經證實,或者難以證實的文章和截圖,讓很多人愈發斷定“這事肯定不簡單”。
最終,易烊千璽以“投降”輿論的姿態,試圖平息事件風波。
這樣的行為,又讓另一個群體產生了極大的不安:如果認真考量易烊千璽的業務水平,以及多年在演藝圈的付出和成績,獲得進入國家話劇院的“演員”資格,不說綽綽有余,至少也是有資格的,為什么有會這種結局?
關于退出事件的本身,同樣爭議不斷,而其中原委和是非曲折,各有一套說辭,互不相讓。
或許真相是什么,難以辨別,但不可否認的是一個現象出現了:在輿論漩渦面前,心理素質強大如頭部藝人,也難以自處,并且極其不安。
正如他在當時在微博中回應的那樣:
“事情發展的走向、所波及的范圍,確實超出了我個人能解釋清楚的范疇……龐雜的流言蜚語讓‘易烊千璽’逐漸變得面目模糊,失去了基本的‘人樣’,無論作為公眾人物還是個體本身,這種“失真”都讓我感到巨大不安。……必須承認,有悖科學的、與家人相關的種種謠言讓我感受到從未有過的荒誕與恐懼,但我內心明白,那個被拼湊出來的‘易烊千璽’,不是過去與現在的我,更不會是將來的我。”
公眾人物享受了名氣和流量帶來的利益,是否應該對這些負面影響照單全收?
對此,一位負責某平臺生態運營人士告訴鈦媒體APP,一定要非常明確的區分,批評跟網暴之間的界限。
批評與謾罵是兩回事,如果上升到謾罵,則屬于是人身攻擊方面,無論明星還是普通人,都不太能接受攻擊的言論,“合理批評是可以的,但批評要甄別,是否帶有極端情緒色彩,是否是大批量出現,以及是否有人做跟風的現象。”
某頭部短視頻產品平臺治理負責人則對鈦媒體APP表示,暴力就是暴力,對于網暴,每個人的承受度,確實有些主觀性,有的人承受能力強一些,有的人則弱一點。但不能因為他承受能力強一點,他就應該承受更多暴力。
但同時他也承認,面對兩類群體,平臺進行治理的時候,確實很難去做區分,也許明星可能更容易招來大家的議論。
04
治理之難:“網暴”和“非網暴”邊界模糊
法律、標準、協同和能力,這四個方面的缺失,導致了中國治理網暴存在著諸多困境。
王四新認為,目前,行業內缺乏相關法律法規,立法層面尚存在一定空白。標準上也存在缺失,行業處置標準不統一,各平臺尺度不同,處置缺乏一定依據常被投訴,難以判別和準確處置。
當今,網暴從線上擴散到線下,需要網絡執法機構,和當地執法機構協同執法,相關系統和協同策略還不完善。而網暴治理過程中,同時涉及公開數據和私有數據,很難主動監測和分析受害者私人信息。
從實際操作的層面上來看,網暴的一大特點,就是短時內、激烈的情緒迅速發酵,暴力的語言瞬間向單個目標聚焦、傾瀉。
無論是當事人,還是理性的旁觀者,都希望能夠這些內容快速被處理。
某平臺負責網暴治理項目的負責人告訴鈦媒體APP,如何區分用戶發出的內容,是合理的批評,還是不合理的網暴,如何精準處理不同類型的網暴行為和其背后的帳號,都需要大量的人力、物力和時間。
于是,治理網暴的第一大難點出現了——“快速”與“精準”難以兼顧。
而治理之難另一個關鍵是,“網暴”和“非網暴”有時候難以嚴格區分。
再以“唐山事件”為例,事件發生12個小時內,在某平臺上,對于此事的評論,接近300萬條。如果這些評論全部依靠機器審核,可以分析其中大約200萬條,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平臺規則。
但是,還有兩種內容,是機器難以審核的:
其一,利用諧音、縮寫發布帶有挑釁、譏諷意味的言論或者P圖;
其二,介于批評與網暴之間的內容。這需要機器跟隨網絡語言的變遷,不斷“學習”。
一位產品經理告訴鈦媒體APP,在不同情景下,同一句話背后的意思,的確是難以區分。同樣一句否定或者不滿的話,一個人在日常隨口而出,與在群情激憤的時候說出來,呈現的效果,是不一樣的。
而又因為評論者與受眾之間的關系不同,同一句話,也會造成不同的影響。比如說,父母或者戀人之間,一些親昵的稱呼或者評論,與在親密社交圈層以外的惡語相向,給人的感受完全不同。
不同的人物,對激烈語言的感受不同。網暴和非網暴的界限模糊,依托于受害者主觀感受,難以統一化辨別。而同樣是質疑的語言,數量和密度的差別,也會造成是否成為網暴的區分標準。
還有一種情況是,有的用戶在評論區收到一條評論,“你這是自找的”,對方也許感覺到,這只是言語偏激了一些,可是,如果這一句類似的話,短短一個小時內,收到了1000多條,就有可能就變成了網絡暴力。
這讓平臺陷入了一個窘境:如果要啟動對用戶保護,是該在他收到的第1條,還是在第1000條,或者,是在第500條時,采取行動阻止?似乎很難去制定一個明確的數字標準。
而對于當下的熱點事件中,除了真假難辨的信息之外,外部信息的不斷反轉又反轉,網友的情緒也一直持續不斷變化,網暴的焦點和對象,也會因此不斷轉移。
一些網絡暴力是事實真相“遲到”造成的。很多熱點事件中,旁觀者容易被片面化的信息誤導,過度或錯誤解讀,在不充分了解事實的情況下,產生了語言暴力行為。
05
可行的方案:做到“法要責眾”
即便是存在諸多問題,互聯網平臺的出現,提供了難得的公共討論空間。一定程度上,輿論可以倒逼政務、司法與輿論的良性互動。
但也需要看到的是,國內互聯網飛速發展的對立面,是網絡平臺的治理與管控滯后。從最早的BBS時代,到圖文社交媒體時代,再到現在的短視頻和直播,網暴一直隨影而行。
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來,網暴是網絡社交生態中對他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權行為。根據網暴的嚴重程度、性質和影響范圍不同,網暴行為涉及到網絡侵害人格權、侵害公民個人信息、尋釁滋事、誹謗等諸多方面。
網絡表達不應該沒有邊界。越過了邊界,就屬于一種侵權行為,就可能承擔法律責任。法律的規定和他人合法權利,就是重要邊界。
在判斷言論自由邊界問題時,既要考慮到話題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問題,也要考慮表達內容是否具有真實性,是否有主觀惡意的貶損,發布信息時是否盡到合理審核義務等。
從網絡治理實踐看,如何做到既要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,又可以保護好個體的個人信息權利?
朱巍告訴鈦媒體APP,至少要做好以下幾點:
一是,應依法確定個人信息發布者主體權限,比如,自我公開、司法公開、政府部門依職權公開的信息,這些個人信息公開屬于合法公開范圍。
二是,要遵循比例原則,比如防疫信息的公開,行蹤軌跡屬于必要信息,但當事人身份證號碼、姓名等就不屬于必要范圍,超范圍公開也要承擔法律責任。
三是,平臺設置投訴渠道,按照當事人要求,配合當事人對相關個人信息行使刪除權、更正權和查詢權。
平臺來在防控網暴治理方面,起到的作用非常關鍵。
按照《互聯網內容生態治理規定》第6條第10款的規定,“侮辱或者誹謗他人,侵害他人名譽、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”,這些屬于違法信息范圍。
平臺對此類信息的處理,需要將《民法典》規定的“通知刪除”規則,配合違法信息定性進行處理,減少回應期限,提高采取措施的效率。
在主體責任方面,應該鼓勵平臺建立技術性與制度性措施,避免出現此類情況。
技術性措施指的是,在熱搜、榜單、推薦等領域,不能僅依靠流量和熱度為權重,配合建立人工干預制度,在技術上,完善對可能出現的網暴預警機制,做到提前干預和阻止。
在制度性措施中,鼓勵建立面向社會的舉報渠道、投訴渠道和維權渠道。對待熱點事件當事人、未成年人,以及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件,開啟特殊保護制度。
需要意識到,網絡暴力是非常嚴重的侵權行為,也可能構成包括尋釁滋事、誹謗、損害聲譽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、非法經營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。
在法律面前,線上線下(行情300959,診股)都是一樣受到法律規制,行為人按照情節輕重等,都應承擔包括民事、行政、刑事的法律責任。
對網絡暴力的預防和制止,離不開平臺、網民、行業協會、司法系統等多方主體協調,只有形成合力,才能真正杜絕網暴愈演愈烈。
在網絡暴力形成的環節中,網民既可能是受害者,也可能是侵害人。而對于網暴中所謂的“法不責眾”認知是錯誤的。
治理網暴,就是要做到“法要責眾”。網絡世界既不是供人發泄情緒的垃圾場,也不是沒有責任的法外之地。對于網暴的治理,以往都是傾向于事后處理,但往往亡羊補牢,為時已晚,網暴對當事人的傷害是非常巨大的。
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,應加強法律宣傳,提高包括網民、意見領袖、MCN等的網絡傳播素養。讓網民學法、懂法、用法,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做到對網暴預防的未雨綢繆。
互聯網科技大公司,也需要在法律尚有空白的時期,承擔應有的責任。網絡暴力乃至網絡治理問題,從來不是單一方能夠解決的問題,需要的是全社會共同關注和協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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