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交所修訂發布《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》
中國證券網訊(記者 趙一蕙)上交所23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《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(2018年修訂)》和《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》。
上交所表示,2017年11月,證監會修訂發布了《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》,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,豐富了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手段,并對交易所紀律處分程序及聽證安排提出了明確要求。為貫徹落實《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》的要求,上交所此次對2013年《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》(簡稱“《實施辦法》”)進行了修訂,同時制定了《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》(簡稱“《聽證細則》”),于2018年3月23日發布實施。
本次《實施辦法》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四方面:一是根據《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》的規定和監管需要,調整和完善紀律處分與監管措施的種類,給交易所一線監管裝上強有力的“牙齒”。例如,增加了對證券發行人及相關市場參與主體、會員收取懲罰性違約金、要求會員拒絕接受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托等紀律處分,增加了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等監管措施。
二是優化限制交易紀律處分的實施程序,提高對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效率。
三是進一步優化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的機制、標準和程序,例如增加從輕、減輕、從重實施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情形。
四是擴大紀律處分聽證范圍,將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、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、取消會員資格、收取懲罰性違約金、認定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納入聽證范圍。
在強化一線監管的同時,上交所十分重視規范自律監管的程序,通過聽證、復核等機制加強對監管對象合法權益的保護。在總結此前聽證程序的基礎上,上交所制定了《聽證細則》,對自律管理中的聽證程序做出了統一規范。《聽證細則》一方面拓寬了聽證范圍,將對監管對象影響重大的終止上市事項、復核事項納入聽證范圍,并增加了可申請聽證的紀律處分類型,加大對監管對象的保護力度;另一方面,優化完善了聽證程序,借鑒行政聽證程序并結合自律管理特點,按照規范公正、兼顧效率的原則,對聽證模式、流程、參與人權利義務、特殊情形處理等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定。
上交所表示,下一步將以《實施辦法》和《聽證細則》為依托,切實加強對違規行為的一線監管,依法用足用好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,持續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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